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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 · UKSC 36

London Steam-Ship:违反仲裁义务的损害赔偿

第三人义务的合同性质,以及违反该义务的金钱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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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已获裁判的问题

Prestige沉没后,西班牙和法国依据西班牙法向保险人提出直接请求。保险合同含有伦敦仲裁条款。两国主张源于该合同的权利时须仲裁的义务此前已被确认。No 2案处理的是该义务的性质及违反义务的金钱后果,并非首次确定两国是否同意仲裁。

合同义务与救济

附条件合同利益原则不允许第三方享有相关合同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程序负担。最高法院认定,仲裁义务在普通法上属于合同义务。因此,适当的金钱救济是合同损害赔偿,而非仅以衡平法为依据的补偿。 第60–65段 解释了这一区别。

裁判结果与未来损失

保险人的上诉获准;金钱裁决获确认,但须按以下段落说明调整措辞: 第148–155段。针对未来损失的附条件救济以已经发生的违约为基础。法院没有允许就尚未发生的未来违约判给损害赔偿。违约行为与损失发生时间须分别分析。

范围及与同意的联系

该判决并非一般性允许针对国家发出禁令:《国家豁免法》第13(2)(a)条的障碍在本案仍然存在。也并非每位受益人无需分析其请求,就受每项仲裁条款约束。可对照 达拉 中关于同意的内容,以及 协议当事人指南。英国法上的处理方式不能替代对适用于特定第三人的法律的审查。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